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3-07-19 浏览:290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30719—1件
处 罚 对 象 |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 | 处 罚 结 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 罚 机 关 |
姜之锋(苏州工业园区藏青颜养生馆经营者)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2450元 | 20230718 | 苏园卫公罚〔2023〕007号 |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