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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30719—1件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3-07-19   浏览:290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30719—1件

处 罚 对 象                   处 罚 结 果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 罚 机 关
姜之锋(苏州工业园区藏青颜养生馆经营者)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2450元 20230718 苏园卫公罚〔2023〕007号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