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4-09-29 浏览:38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40929—7件
处 罚 对 象 |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 | 处 罚 结 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 罚 机 关 |
刘燕(苏州工业园区燕之云养生保健工作室经营者)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40926 | 苏园卫公罚〔2024〕036号 |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张燕丽(苏州工业园区兰积美容店经营者)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照明、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1000元 | 20240927 | 苏园卫公罚〔2024〕041号 |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章小禄(苏州工业园区悦福禧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经营者)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1850元 | 20240927 | 苏园卫公罚〔2024〕043号 |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林惠心(苏州工业园区蔓妮娜美容中心经营者)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40927 | 苏园卫公罚〔2024〕045号 |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胡亚丽(苏州工业园区丽之梦美容馆经营者)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照明、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1000元 | 20240929 | 苏园卫公罚〔2024〕037号 |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胡洪波(苏州工业园区情有独钟美容生活馆经营者)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照明、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1000元 | 20240929 | 苏园卫公罚〔2024〕038号 |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徐培英(苏州工业园区东金宾馆经营者)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40929 | 苏园卫公罚〔2024〕042号 |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