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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40829—1件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4-08-29   浏览:160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40829—1件

处 罚 对 象                   处 罚 结 果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 罚 机 关
姜之锋(苏州工业园区藏青颜养生馆经营者)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照明、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1000元 20240829 苏园卫公罚〔2024〕024号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