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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40823—2件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4-08-23   浏览:243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40823—2件

处 罚 对 象                   处 罚 结 果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 罚 机 关
刘国荣(苏州工业园区金足阁足浴中心经营者)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1850元 20240820 苏园卫公罚〔2024〕020号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吴桃花(苏州工业园区新胜宾馆经营者)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500元 20240823 苏园卫公罚〔2024〕019号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