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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法人)20240821—1件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4-08-21   浏览:256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法人)20240821—1件

处 罚 对 象                   处 罚 结 果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 罚 机 关
苏州美之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照明、游泳池水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1000元 20240821 苏园卫公罚〔2024〕022号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