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4-06-17 浏览:418
关于开展2024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2024年度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凡于2024年3月1日前经园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登记注册本年度未校验的各基层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健康体检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站及医务室等。
二、校验申请
(一)各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节假日除外),携带校验申请材料到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苏州大道东351号)三楼76号窗口办理校验申请,联系电话:66680233,66685609,66685611。
(二)申请校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一览表(附件2);
4.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附件3);
5.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
6.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附件5),需另附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打印出的医务人员(医生、护士)明细单,(加盖公章);
7.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所有页的复印件(需包括定期考核记录页);
8.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信息及签字表(附件6);
9. 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一览表(附件7) ;
10. 医疗机构公章,财务、门诊、诊断专用章及其它有关对外用印模印样(附件8);
11. 医疗废弃物处置合同复印件以及2023-2024年医疗废弃物转移单(电子版交接单需打印出来并盖章);
12.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书(附件9);
13.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附件10);
注: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三、校验审查
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我委将组织人员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记分管理,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对具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将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凡逾期不进行校验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同时我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