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3-10-07 浏览:329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31007
处 罚 对 象 |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 | 处 罚 结 果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处 罚 机 关 |
张兵(苏州工业园区拉潘朵美发店经营者)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1900元 | 20230925 | 苏园卫公罚〔2023〕019号 |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郑雨龙(苏州工业园区羽田美发店经营者)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1400元 | 20230928 | 苏园卫公罚〔2023〕022号 |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