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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31007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3-10-07   浏览:329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31007

处 罚 对 象                   处 罚 结 果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 罚 机 关
张兵(苏州工业园区拉潘朵美发店经营者)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1900元 20230925 苏园卫公罚〔2023〕019号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雨龙(苏州工业园区羽田美发店经营者)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警告,罚款1400元 20230928 苏园卫公罚〔2023〕022号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