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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试点地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告知承诺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日期:2018-05-16   浏览:2045

一、积极推行“证照分离”,明确告知承诺总体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履行法定义务,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试用范围为我省的试点地区,所适用的情形为所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申请及延续办理。各试点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的主管部门为试点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设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为试点地区相关主管部门。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各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原有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二、简化许可流程规范,统一告知承诺申报要求

试点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管理仍按省卫生计生委《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苏卫监督〔2016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有关要求执行,并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在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并选择实施告知承诺时,告知申请人向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提交20号文申请表(新证)中所附材料的第1~6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1 ~ 2-6),并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及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于7日内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提交20号文申请表(新证)中第7项,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须告知申请人一并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二)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属于实施告知承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公共场所,告知申请人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至30日前向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20号文申请表(延续)中所附材料的第1~5项。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指导申请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2-7),当场作出和送达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及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于7日内送达。制作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同时,告知申请人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提交20号文申请表(延续)中所附材料的第67项,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须告知申请人一并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三、加强信用管理,落实法律责任

(一)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申请人信用档案。对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对该申请人以后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审批方式,并同时将名单抄送给试点地区信用管理职能部门。

(二)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取得新发或批准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个月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实际经营行为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在一个月内未提交承诺的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试点地区主管部门应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2-1.理发店、美容店告知承诺书(新证)

2-2.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告知承诺书(新证)

2-3.未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知承诺书(新证)

2-4.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未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店)、书店知承诺书(新证)

2-5.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告知承诺书(新证)

2-6.游泳场(馆),宾馆、旅店、招待所,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店)、书店,公共浴室,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告知承诺书(新证)

2-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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