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4 16:52

关于开展2025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5-04-22   浏览:32

关于开展2025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机构

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2025年度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凡于202531日前经园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登记注册本年度未校验的各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如光明眼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健康体检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站)等。

二、校验申请

(一)各单位于2025520日前(节假日除外),携带校验申请材料到园区市民服务中心(苏州大道东136号)二楼北侧2N21号窗口办理校验申请,联系电话:666802336668560966685611

(二)申请校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一览表(附件1);

4.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附件1);

5.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

6.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附件1),需另附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打印出的医务人员(医生、护士)明细单,(加盖公章);

7.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所有页的复印件(需包括定期考核记录页);

8.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信息及签字表(附件1);

9. 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一览表(附件1);

10. 医疗机构公章,财务、门诊、诊断专用章及其它有关对外用印模印样(附件1);

11. 2024-2025年医疗废弃物转移单(电子版交接单需打印出来并盖章);

12.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书(附件2);

13.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附件3)。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办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4)。

三、其他要求

1. 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全面汇总校验期内医疗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确保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全面、真实、有效。一旦在校验审查中发现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将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

2. 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我委将组织人员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记分管理,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对具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将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凡逾期不进行校验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同时我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2.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书

3.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4. 法人组织授权委托书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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