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5-04-22 浏览:32
关于开展2025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机构
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开展2025年度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凡于2025年3月1日前经园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登记注册本年度未校验的各医疗机构(不含诊所),如光明眼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健康体检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站)等。
二、校验申请
(一)各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前(节假日除外),携带校验申请材料到园区市民服务中心(苏州大道东136号)二楼北侧2N21号窗口办理校验申请,联系电话:66680233,66685609,66685611。
(二)申请校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一览表(附件1);
4.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附件1);
5. 上一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
6.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附件1),需另附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打印出的医务人员(医生、护士)明细单,(加盖公章);
7.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所有页的复印件(需包括定期考核记录页);
8.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信息及签字表(附件1);
9. 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一览表(附件1);
10. 医疗机构公章,财务、门诊、诊断专用章及其它有关对外用印模印样(附件1);
11. 2024-2025年医疗废弃物转移单(电子版交接单需打印出来并盖章);
12.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书(附件2);
13.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附件3)。
注: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办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4)。
三、其他要求
1. 各医疗机构应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全面汇总校验期内医疗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确保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全面、真实、有效。一旦在校验审查中发现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将给予暂缓校验并限期整改;
2. 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我委将组织人员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记分管理,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对具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将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凡逾期不进行校验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同时我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