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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41211—1件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4-12-11   浏览:71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241211—1件

处 罚 对 象                   处 罚 结 果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编号 处 罚 机 关
葛峰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5500元 20241211 苏园卫公罚〔2024〕032号 苏州工业园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