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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未知   日期:2001-11-07   浏览:3072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卫生局、新区、园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三项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现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要组织对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监管执业行为,组织公示制度的落实,努力造就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附件:《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执业公示制

1、医疗机构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挂在明显处所。

2、在就诊挂号地点,根据开设的服务项目,公示主要收费项目。

3、公示执业的诊疗科目(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和诊疗时间。

4、公示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的名单、照片、职称、执业科目。从业人员佩带胸牌上岗。

5、公布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二、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1、必须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对门诊病人,逐一登记姓名、性别、年龄、症状、诊断和处理。

2、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治疗室、处置室、输液室,每日要进行空气消毒,各类医疗用品、器械都要按消毒要求执行。

3、对一次性输液器,必须抓住采购和用后处理两个关键环节,坚持索证制度,采购必须三证齐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杜绝购入假冒伪劣一次性输液器,用后必须毁形,并用含氯消毒液浸泡。按规定统一集中销毁。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聘用执业医师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须向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核准后方可执业,严禁非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及医疗业务管理工作。

2、严禁将本单位科室、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医务工作人员从事医疗工作。

3、医疗机构名称应与注册登记名称一致。

4、不得刊登违法违规医疗广告。

5、根据有关管理权限,未经有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诊疗活动不得超出登记范围,不得开展性病、传染病、产科等诊疗活动。

苏州市卫生局

20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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