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日期:2005-09-29 浏览:143
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艾滋病是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传染病。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宣传教育,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艾滋病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存在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危险。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出入境人员和流动人口迅速增加,艾滋病传播的风险随之增大,防治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要坚持以正面教育、疏导为主,以村镇、社区、学校以及高危人群、流动人员集中的场所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掌握预防知识和方法,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宣传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精心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督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并定期免费播放或刊登有关公益广告。卫生部门要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并为其他部门、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农业部门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印适合农村的各类宣传材料,并结合开展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教育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各类高、中等学校教学计划,并落实教学课时向学生讲授;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外籍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普及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并要求旅客集中的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摆放宣传教育材料,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音像作品。文化、工商部门要对娱乐服务场所加强管理,要求其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和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社会卫生宣传教育,鼓励和动员婚姻当事人主动进行婚前体检。公安、外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流动人员和出国劳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加大对高危行为的干预力度
积极开展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的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贩卖、吸食毒品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羁押、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协同卫生部门依法对羁押、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筛查和治疗,配合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注射吸毒人员中开展美沙酮替代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套,防止经性传播艾滋病。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计划生育和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大力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形式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允许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利用商业网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
三、确保血液及其制品安全使用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单采血浆和非法行医等行为,保证血液及其制品的安全,杜绝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无偿献血,动员健康适龄人员自愿参加无偿献血,不断提高无偿献血率。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用血管理,严格执行用血制度,把好临床用血质量关,确保使用合法采供血机构提供的合格血液。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四、进一步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加强艾滋病监测网络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员集中的场所建立监测哨点,制定规范,明确责任,广泛筛查感染者和患者。监测哨点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具备必需的经费和条件,确保有效地发现感染者和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工作,大力开展高危人群的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认真落实疫情报告的规范要求,加强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疫情报告工作的督查,严肃查处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行为。
五、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救治
各地要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予以减免。省劳动保障厅、卫生厅要研究确定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品种,省卫生厅、财政厅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辖市要指定一家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治疗,主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统一分配、调拨,并通过疾病预防控制网络逐级分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六、积极开展关怀救助
根据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救助要求,切实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城镇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按规定差额享受;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补助。已建立低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农村地区,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省辖市研究确定。对农村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接受义务教育。要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要采取切实措施,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七、保障艾滋病防治经费投入
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含抗病毒药品、检测试剂等)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专门监管场所建设、生活救助和患者救治的经费。省财政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用于省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高度关心防治人员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对基层艾滋病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通过建立基金、在公益性基金中设立专门项目、社会募捐、定点接受境内外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实行经费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做到防治目标到位、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主任、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要相应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强艾滋病防治法制建设,规范防治行为,确保防治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要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经验,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疾病 防治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4〕71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我省血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我省地处长江下游,历史上是全国血吸虫病流行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血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大大压缩了血吸虫病流行区范围,有效避免了成批急性血吸虫病的发生。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复杂,一些地区综合治理措施未能很好落实,防治工作基础仍较薄弱;特别是沿江地区受上游影响,近年来血吸虫病疫情明显回升,急性感染人数较大幅度增加,血防工作形势严峻。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血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全面落实“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血防工作方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政策、增加投入,尽快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防治机制;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守住通江河道、围歼内陆钉螺,综合治理江滩、压缩有螺面积,坚持防治结合、坚决控制急感,确保完成各项防治任务,努力控制和消除血吸虫病的危害。
(三)血防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到2008年,全省22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全部达到疫情控制标准,其中50%以上的县(市、区)力争达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
二、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
(四)组织实施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根据《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2004-2015年)》和《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2004-2008年)》,制定我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计划,组织实施卫生血防、农业血防、水利血防、林业血防等重点项目。卫生血防项目要力求在查螺灭螺、查病治病、疫区改厕和健康教育等方面取得实效;农业血防项目要结合江滩综合开发,实施种草养鹅、水田改旱田、挖池养鱼等结构调整,并通过沟渠硬化改造江滩环境;水利血防项目要结合大江大河治理和水利工程建设,对通江河道实施涵闸改建、护坡硬化,有效控制钉螺扩散;林业血防项目要通过在有螺地区种植林木改变钉螺的生态环境。实施上述血防项目,必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科学确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配套经费,严格序时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
(五)切实加强重点防治环节。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要加强对接触疫水人群的检查,对易感人群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预防性治疗,对感染者给予及时救治;落实家畜圈养以及“水改旱”、“水旱轮作”、“以机代牛”等措施,推进改水改厕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传染源。要多管齐下,大力整治钉螺孳生环境,压缩有螺面积,降低钉螺密度,杀灭感染性钉螺,尽量减少人畜接触疫水的机会,有效切断传播途径。要加强疫区和有传播潜在危险地区的疫情、螺情监测工作,坚决防止疫情输入、流行和蔓延。
(六)严格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在血吸虫病疫区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与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对未进行卫生学评估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七)大力推进群防群控和联防联控。各地要通过基层组织培养血防骨干,逐步形成群众血防基本队伍,营造浓厚的群众性血防氛围;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积极组织血防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动员群众改造生活环境、查螺灭螺;针对中小学生、农村家庭主妇和渔民、船民等经常接触疫水的重点人群,大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加快普及血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引导疫区广大群众改变传统的耕作、种植和养殖方式,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要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加强与湖区省份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促进湖区5省形成联防联控的血防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完善血防经济政策
(八)保证血防工作必要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和分级负担的要求,将血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逐步增加血防专项经费,对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培训、健康教育、查病治病和购买灭螺药品等给予补助或奖励。各级财政要相应作出安排,保证血防工作必要的投入。从2005年起,调整各级财政血防经费分级负担标准,对未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省辖市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0.8元、县(市、区)财政按每人1元安排血防经费;对达到传播控制和阻断标准的地区,市、县级财政以流行乡(镇)为单位,分别按每人0.5元安排血防经费。积极引导企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血防工作,加快形成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投入体制。加强对血防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九)保证灭螺用工。疫区村民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灭螺,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十)积极救助治疗血吸虫病患者。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疫区,要将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治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疫区,要对生活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救助措施,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动物血吸虫病检查及治疗费用由省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担。
四、认真抓好血防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
(十一)加强血防专业队伍建设。疫区各级政府要把包括动物血防在内的血防专业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范围,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配备能开展防治技术指导、及时有效处理疫情的血防工作人员。在疫情尚未控制的地区,按规定配备血防专业人员,乡镇防保所有专人负责血防工作。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开展新知识、新技术培训,全面推行定岗定员、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加快建设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精干高效的血防工作队伍。
(十二)加快推进血防科技创新。根据血防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高效低毒的人畜预防治疗药物和灭螺药物,开展疫区养殖模式与技术研究。整合科研资源,组织跨部门、跨学科攻关,加大以改善灭螺环境为主的防治策略和区域性综合防治关键技术研究的力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理论和技术,推广应用国外优秀科技成果,不断提高血防工作水平。
五、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政府责任。做好血防工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疫区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血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与公共卫生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血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疫区防治工作定期通报制和“春查秋会”等制度,确保血防工作职责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经费投入到位。各级领导要转变作风,深入防治工作一线,面向疫区基层和群众,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十四)明确部门职责。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本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努力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卫生部门要认真抓好人群查治病、疫情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研究制订血防政策措施。农林部门要大力开展开发性灭螺和动物血吸虫病及其他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将血防工作纳入江河及湖泊建设统一规划,结合工程建设开展防治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民政、建设、宣传等部门都要把血防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为血防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五)加强执法监督。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加强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逐步规范家畜交易市场管理。大力开展血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修订和完善血防地方法规规章,加快构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要每年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血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促进血防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卫生 疾病 防治 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