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日期:2010-09-29 浏览:254
各市、区卫生局,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苏大各附属医院:
现将《苏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苏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苏 州 市 卫 生 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苏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依据卫生部、省卫生厅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通过扎实有效的专项治理,使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违反市场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案件基本杜绝,形成“不想拿、不敢拿、不能拿”商业贿赂的氛围,医德医风明显好转,服务行为更加规范,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
在专项治理中,要紧紧抓住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
1、重点行为: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2、重点岗位:
有行政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领导岗位,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财务、基建工程等管理岗位。
3、重点环节:
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使用和财务结算环节,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招标环节。
4、重点人员:
能够对医院施加重要影响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对药品、医用设备和耗材、基建物资等采购具有参与权、决定权的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主导和支配药品与高值耗材使用的医务人员;与药品和物资采购、使用、财务结算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认真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从2006年5月份开始到年底,各市、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单位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深入扎实的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分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教育(5月—6月)。
一是召开有一定声势一定规模的动员大会。大张旗鼓地宣传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医疗卫生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受到深刻的教育,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各市、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单位都要组织学习市卫生局编印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材料汇编》和《治理商业贿赂必读》,必要时可进行政策法规考试,做到人人了解政策、人人掌握政策、人人吃透政策。
三是加强思想教育。重点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各单位应注重教育效果,结合实际分专题、多形式进行。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二)自查自纠(7月—9月)。
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回扣款上缴到当地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帐户。
在自查自纠中,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凡是主动上缴,自查自纠到位的人员,可以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重在教育,重在纠正。坚持自我纠正、帮助整改的原则,在鼓励和引导主动自查自纠的同时,要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给予机会,消除顾虑,促其自纠。
自查自纠要分层次进行,医疗机构的各级领导、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工作人员要作为自查自纠的重点,深入细致的查纠;非重点的一般工作人员则侧重揭摆危害,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以下政策:(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2)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3)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4)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整改提高(10月)。
各市、区卫生局和医疗机构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认真梳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同时,要认真剖析原因,查找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根据轻重缓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整改,凡是近期能解决的问题,要马上整改,尽快见效。凡是中长期才能解决的问题,要列出整改时间表,在计划的时间内逐步整改。各市、区卫生局要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市、区卫生局要把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市卫生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11月—12月)。
各市、区卫生局要对所属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市卫生局将采取明察暗访的方法,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地督查和抽查,对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不得力、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新补课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对自查自纠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欺上瞒下、顶风违纪的,要从严处理,并追究相领导责任。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果。
三、积极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案件
积极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受贿案件与自查自纠同时进行,通过查办案件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推动自查自纠的开展。
市卫生局专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投诉网站举报信箱”,各市、区卫生局和医疗机构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对发现的线索要一查到底,属于违纪违规的,要迅速依纪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主动配合执纪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涉案金额高、涉及范围大、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决不姑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和阻碍执法机关工作,不得给涉嫌违法犯罪者说情,开脱罪责,不得隐瞒、包庇商业贿赂线索。
四、建立健全长效预防机制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在预防上做文章,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一)加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通过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医德医风教育、法纪教育、反腐倡廉教育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大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以拒收商业贿赂为荣、以收受商业贿赂为耻,以维护医疗队伍圣洁为荣、以损害医疗队伍形象为耻,以维护病人利益为荣、以侵害病人利益为耻的强烈氛围,使广大医务人员增强遵纪守法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价值观、道德观和荣辱观。
要树立一批医德医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要加大对医务人员职业道德、遵守纪律、依法执业的考核力度;要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单位活动,使商业贿赂行为在医疗卫生单位无立足之地。形成人人讲医德、守纪律、反贿赂的良好风气。
(二)完善制度,构筑制度防控体系。
一是完善5项制度:门诊费用零增长、住院费用低增长和“药占比”控制制度;大型设备检查和部分检查项目报告单互认共享制度;“三合理”诊疗规范;药品用量监测预警和公示点评制度;重要岗位轮岗和医德医风档案制度。
二是坚持“5个严禁”: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医务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严禁管理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药品、设备、耗材回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药商提供的考察、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任何机构、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科室分配、个人奖金与药品、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三是全面推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房协管、药品配送工作,探索药品购销新路子,切断药品推销人员与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关系,努力实现政府贴利、公司让利、医院薄利、百姓得利。进一步改进药品和医用器材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完善医疗机构药品政府采购(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创新和改进采购形式,积极探索网上限价采购,以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民。同时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加强对中标结果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
(三)强化监督,加大信息公示力度。
要加强财务监管,对医疗机构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折扣、让利、优惠等,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对医疗机构实行巡视检查制度,对医院的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和重点岗位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要全面推行政务、院务公开,继续公布医疗费用信息,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流程,公开医院内部决策、人事、财务、采购等事项,主动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增强信心。
要充分认识反商业贿赂的积极意义,坚定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关系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大局、关系医疗队伍建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要实行治理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设立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抓。市卫生局成立以府采芹、马耀庭同志为组长,单弘、陈小康同志为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小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抽调专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区卫生局,都要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人员,实行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各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成立以院长负总责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和协助职能。
(三)严密组织,加强协调。
各市、区卫生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卫生局的部署,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好各个阶段工作。要主动与当地纪检监察、检察、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交、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推进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严肃纪律,加强督查。
各市、区卫生局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确保政令畅通,对敷衍了事、工作不力、继续违规操作、甚至顶风违纪的,不仅查处直接责任者,还要追究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责任。要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各阶段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随时请示报告难于把握的问题。
附:市卫生局设立的专项帐户为: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1102020209000502163
市卫生局举报电话为:65212412
市卫生局举报电子信箱为:syhl@szws.cet
苏 州 市 卫 生 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监察室
录入单位:苏州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