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城乡合作医疗?
答:城乡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居民参保、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园区推行哪种形式的合作医疗保险?
答:园区推行家庭帐户与大病统筹相结合的合作医疗模式。
3、合作医疗资金来源有哪几部分?基金标准是多少?
答:合作医疗基金来源目前主要包括居民个人缴纳、村集体或单位扶持、镇财政和园区财政资助四部分。园区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居民个人、村集体或单位、镇财政、区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50元、20元、40元、40元投入。今后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将适时适度提高基金筹集标准。
4、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哪几部分?
答:合作医疗基金由门诊家庭帐户、大病风险统筹基金和园区预防保健基金等三部分组成。门诊家庭帐户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门诊帐户标准提高80元,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者门诊帐户标准提高100元。门诊家庭帐户由各镇合管办以家庭帐户的形式专户储存,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大病风险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6元,用于大病医疗费用报销。园区预防保健基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元。主要用于居民体检、妇幼保健、健康宣传等公共卫生服务支出。
5、参加合作医疗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个人缴纳50元合作医疗保险金后,一方面,可享受7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提高80元,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者门诊医疗费用提高100元。另一方面,可享受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最高可以报销到20万元。同时对城乡合作医疗保险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6、参加合作医疗后,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需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苏州工业园区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服从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3)被保险人和家庭其他参保者要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4)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7、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合作医疗?
答:园区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参加对象为:1)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在园区各行政村的农村居民,以及农村居民家庭中当年新增人口;2)具有园区城区户籍但无用人单位、无其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居民(包括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
8、居民是否必须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
答:不是。城乡合作医疗保险不是社会医疗保险,不具强制性,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参加。
9、家庭成员中是否可以选择性地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
答:不可以。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家庭其他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也必须参加。
10、如果已经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申请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
答:可以。但是在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原始发票。
11、如果已经纳入园区公积金或参加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
答:不可以。
12、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后,当年又被纳入园区公积金或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再享受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答: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高,因此,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享受合作医疗保险待遇。但是其本人的原已记入家庭帐户的门诊基金由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使用。
13、如何认定已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
答:符合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足额缴纳城乡合作医疗保险金、并与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定保险合同后,认定为已正式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
14、城乡合作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补交?
答:不可以。不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均视为放弃参加城乡合作医疗保险。
15、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期限是多少?
答: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期限为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16、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合同是否每年签订,保险金是否每年都要交纳?
答:是的。签订合同和缴纳保险金的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1日-3月31日,每年一次,当年有效。
17、当年家庭账户的资金未用完,下年度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上年累计结余的家庭账户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18、哪些是园区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答:园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园区各镇医院、苏州九龙医院、苏州市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五院、附二院、中医院、儿童医院为园区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
19、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符合园区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诊疗、检查、药品费用,由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销。报销时,应填写合作医疗报销单,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审核后,在其门诊家庭帐户内按比例报销。
20、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可报销50%,在市级医院可报销40%。
21、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1)镇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500元以下部分(含500元) 个人负担
501-10000元的部分 报销50%
10001-20000元的部分 报销55%
20001元-50000元的部分 报销65%
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 报销75%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报销85%
2)市级医院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1000元以下部分 个人负担
1001-10000元的部分 报销50%
10001-20000元的部分 报销55%
20001元-50000元的部分 报销65%
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 报销75%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报销85%
以1.9万元的市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为例,如果每个收费项目都符合报销规定,其应享受的报销金额为:(10000﹣1000)×50%﹢(19000﹣10000)×55%﹦9450元。
22、如何办理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答:先由参保居民填写合作医疗报销单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初审,报当地合管办复核、审批。2万元以上医疗费用的须报园区社会事业局审批。
23、大病保险是否只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答:大病保险除报销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外,还规定:在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等三类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按大病统筹医疗报销标准结付。参保村民在申请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转诊证明(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费用清单和收据。
24、如果一年中有二次以上住院,如何报销?
答:每次住院医疗费用均按规定报销。
25、哪些费用不予报销?
答:为体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有效遏止浪费,《苏州工业园区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了陪护费等四个大类的医疗服务项目类的费用、美容等五个大类非疾病治疗项目类的费用、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四个大类的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项目类的费用、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等四个大类的治疗项目类的费用,以及工伤、生育等其他六个大类的费用,不属于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6、如果因事临时离开苏州时,遇有急病如何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可在就近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报销费用时必须出具证明,凭急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收费发票,按园区合作医疗规定审核报销。
27、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园区城乡合作医疗实行逐级转诊和转院会诊制度。各镇医院统一向苏州九龙医院转诊(传染疾病、精神疾病、烧伤疾病除外),转诊、转院必须由转出医院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出具证明,经院医务科登记审批盖章,并报镇合管办审核同意,方可转诊就医。凡经苏州九龙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确因医疗需要又因医疗条件有限,需转园区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由苏州九龙医院按照程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园区内可以诊治的病人不转,单纯赴外地配药不转。
转苏州市以外就诊只限于上海的三级甲等医院,这些医院的"三产"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属转诊范围。转诊手续原则上一次有效,再次转诊必须重新办理(接受医院需待查复诊者除外)。急诊、危重病人确需立即转往园区外医院抢救的,可事后及时补办转诊、转院手续。
28、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答:持有《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的对象,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29、如何申请医疗救助证?
答:需医疗救助的对象凭相关证件、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至户籍所在的社区、镇合管办办理申请手续,经合管办批准,领取《居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证》。
30、医疗救助包括哪些?
答:1)享受按城乡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结报医疗费用。
2)凭《救助证》在园区镇医院、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时,均免收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手术费(不含药品费、材料费)免收30%,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免收50%,住院押金减半收取。
3)在城乡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结报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60%;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办法》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