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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医疗服务的通知--v3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日期:2020-02-03   浏览:1047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医疗服务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和防控,落实江苏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根据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3号)》和《关于全力做好近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苏肺炎防控办〔202010号)的要求,加强临床一线防控工作力度,避免交叉感染,特告知如下:

一、除九龙医院保留必要的口腔急诊外,其他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口腔门诊、门诊部、普通、医美诊所的口腔门诊、口腔诊所等2924点之前全面停止诊疗活动。

二、美容医院、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2924点之前全面停止诊疗活动。

三、如确实有需要在2924点之前恢复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口腔类除外),在开诊前需向我局递交书面复诊申请书(附件1),并签署医疗安全承诺书(附件2),经我局审核批准后,在做好感染防控的基础上方可恢复诊疗工作。

特此通知。

 

工作联系人:王永青、巢为农 (6668092266680920

 

 

附件:

1.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提前恢复诊疗申请书

2.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医疗安全承诺书

 

 

 

 

 

社会事业局 

2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