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日期:2019-09-27 浏览:777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190927—6件
处 罚 对 象 | 违 法 事 实 | 处 罚 依 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 时间 |
处罚 决定书 编号 |
处罚机关 |
周丽超(身份证号:320501198606137023)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活动三个月以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警告;2、罚款10200元 | 2019-2-22 | 苏园卫( 公 )罚字( 2019)第( 001)号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
陆燕(身份证号:341124198103054848)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活动三个月以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警告;2、罚款1550元 | 2019-6-14 | 苏园卫( 公 )罚字( 2019)第( 004)号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
徐挺(身份证号:362202197803310010)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在1年以上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1、警告;2、罚款16500元 | 2019-6-28 | 苏园卫( 公 )罚字( 2019)第( 005)号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
王佳佳(身份证号:360481199312293213)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美发活动三个月以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警告;2、罚款1550元 | 2019-8-14 | 苏园卫( 公 )罚字( 2019)第( 006)号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
张武良(身份证号:360281197911237416)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美发活动三个月以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1、警告;2、罚款1550元 | 2019-7-15 | 苏园卫( 公 )罚字( 2019)第( 007)号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
李晓云(身份证号:411082197811177824)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 1、罚款1560元;2、没收违法所得8300元 | 2019-7-17 | 苏园卫(医)罚字(2019)第(002)号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