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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190927—6件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日期:2019-09-27   浏览:777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双公示行政处罚(个人)20190927—6件

处 罚 对 象 违  法  事  实 处  罚  依  据 处罚结果

处罚

时间

处罚

决定书

编号

处罚机关
周丽超(身份证号:320501198606137023)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活动三个月以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警告;2、罚款10200元 2019-2-22  苏园卫( 公 )罚字( 2019)第( 001)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陆燕(身份证号:341124198103054848)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活动三个月以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警告;2、罚款1550元 2019-6-14  苏园卫( 公 )罚字( 2019)第( 004)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徐挺(身份证号:362202197803310010)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生活美容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在1年以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警告;2、罚款16500元 2019-6-28  苏园卫( 公 )罚字( 2019)第( 005)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王佳佳(身份证号:360481199312293213)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美发活动三个月以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警告;2、罚款1550元 2019-8-14  苏园卫( 公 )罚字( 2019)第( 006)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张武良(身份证号:360281197911237416)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美容美发活动三个月以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警告;2、罚款1550元 2019-7-15 苏园卫( 公 )罚字( 2019)第( 007)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李晓云(身份证号:411082197811177824)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1、罚款1560元;2、没收违法所得8300元 2019-7-17 苏园卫(医)罚字(2019)第(002)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