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日期:2019-05-05 浏览:1249
关于开展2019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机构
校验工作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园区2019年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及依法执业管理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凡于2019年3月1日前经社会事业局登记注册本年度未校验的各基层医疗机构。
二、校验申请
(一)各单位于2019年5月22日前(节假日除外),携带校验申请材料到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苏州大道东351号)三楼76、77号窗口办理校验申请受理,联系电话:66680233,66680922,66680920。
(二)申请校验需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 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变更情况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附件2)
4.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附件3)
5.上一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
6.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一览表。(附件5)
7.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信息及签字表。(附件6)
8. 限制类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一览表。 (附件7)
9. 医疗机构公章,财务、门诊、诊断专用章及其它有关对外用印模印样。(附件8)
10. 医疗废弃物处置合同复印件以及2018-2019年医疗废弃物转移单。(电子版交接单需打印出来并盖章)
11. 医疗广告审批的原件及复印件。
12.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承诺书。(附件9)
13.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附件10)
注:诊所级别医疗机构请法人或负责人亲自前来递交材料。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三、校验审查
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各个医疗单位进行现场校验,对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对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记分管理,及时注销校验不合格机构。对具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将及时做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于暂缓校验期满,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坚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凡逾期不进行校验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