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日期:2019-02-02 浏览:891
医疗机构注销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要求,依申请人申请,经我局批准同意,注销苏州工业园区新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详见下表),自公告之日起,该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证书正副本及公章均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医疗机构地址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1 |
苏州工业园区新民诊所 |
PDY83842932050317D2112 |
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751号3幢101室一层东两间及二层 |
尹桂敏(尹桂敏) |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